如果被改制公司单笔公开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当然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往往是与债务承担联系在一起的,享有有效股权,必然要承接相当的债务,那该受让方的股权购买与《公司法》上的股权转让情况就大不相同。因而,倾向于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一般不宜主张优先购买权,毕竟这还牵涉到一些政策实施问题,故不宜一概按《公司法》规定套用。
如果被改制公司单笔公开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当然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往往是与债务承担联系在一起的,享有有效股权,必然要承接相当的债务,那该受让方的股权购买与《公司法》上的股权转让情况就大不相同。因而,倾向于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一般不宜主张优先购买权,毕竟这还牵涉到一些政策实施问题,故不宜一概按《公司法》规定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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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担保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