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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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

发布者:王同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529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培训费和敬业限制两种违约金外,不得约定其他违约金,劳动者未到合同期满即要求解除合同,单位因此受到损失如何处理,如何保证单位利益?
答: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做了规定,其中关于违约金的支付,以单位提供的培训费为限。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未接受培训的,应当来去自由,并不应受到限制。但对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应当不受上述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约束,应当允许双方另行约定违约责任。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为员工解决户口关系的,可以约定特定的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约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配偶、子女户口转移、上学、工作等情形的,可以另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三种情况,作为人才引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住房,破格提拔,任用重要工作岗位的,双方可以约定特定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总之,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得到用人单位特殊待遇,而另行签订的劳动合同,则不受《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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