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苗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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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所产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郭苗苗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26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2016年年初,许某在房产中介的参与下购买了仅登记在高某名下的房产(此房产系高某与汤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与高某签订了相应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依法缴纳了相关税费。后因房价上涨,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就剩余首付款进行资金托管,并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案件一审审理的过程中,2016年10月合肥市出台了相应的限购限贷政策,对本案合同继续履行产生了难度。

二、点评

此案件主要涉及到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必须经过夫妻另一方的书面签字确认?

律师认为,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即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市场交易中,夫妻另一方的签字确认并非必要条件。理由在于:第一,《合肥市关于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有规定,对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出售,并未规定均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第二,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影响房屋产权证的公示公信力。

第二,由于限购限贷政策的出台,本案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

律师认为,合肥市自2016年10月起实施的区域性住房限购政策,明确规定“存量住房以纳税时间为准。”而本案在10月之前相关税费以缴纳完毕,且剩余房价款许某一次性付至蜀山区人民法院账户,故法院最终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支持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若许某未将税费在2016年10月之前缴纳完毕,人民法院很大可能将以限购政策为由,认定合同事实履行不能,判决解除合同。

三、建议或意见

1、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存量房买卖合同》必须双方签字确认。

2、对于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核实夫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建议最好由其书面确认,防止后期对方以其未同意出售为由恶意违约。



郭苗苗,联系方式:15155198486微信同号,安徽肥西人,法学学士,现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肥市维权律师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12016115717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