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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11日 | 发布者:刘光礼 | 点击:15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344号原告C,农民,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被告A,农民,原告A诉被...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邳议民初字第0344号 原告C,农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A,农民,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D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年××月××日,原告同被告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加上都是二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没有建立感情;且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对家庭没有尽到义务,原告与被告分居多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年××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A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协议书、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本案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鉴于被告A下落不明,本案对原、被告双方的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暂不予理涉,如双方存在争议,可另行协商或主张,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与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D 书记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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