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昀璁|时间:2019年11月13日|3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诉被告周某、林某舜、林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某偿还郑某借款本金3700000元;2.判令周某以本金3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周某辩称,周某未向郑某借款,也未收取任何款项,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林某舜辩称,同意周某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一、周爱钦、林某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郑某借款本金2511700元及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1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二、周某、林某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郑某敏借款利息157800元。
三、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9950元,其中12950元由郑某负担,37000元由周某、林某舜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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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欧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