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荣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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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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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包养协议的效力

发布者:黎荣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088人看过

今日本律师接到一个咨询电话,一位年轻的女士向我咨询一份包养协议的效力。

据她跟本律师反映的情况,包养关系双方中,男方为有妇之夫,女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提出要求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男方为了包养女方,自愿负担女方自包养之日起所有的生活开销,同时每月给付2万元人民币给女方。时间从2014年7月起直至包养结束。双方都在包养协议上签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都是有效的。如此看来这份包养协议也应当是有效的。然根据民法理论的一条重要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来说,这份协议是无效的!那么何为公序良俗原则呢?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这份包养协议即违反了社会的一般道德,因而归为无效!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包养协议则是很明显的违反了这一忠诚义务,同时也违背了一般的社会道德。当今社会风气不佳,各种包养关系时有发生。这种关系因违背公序良俗,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种行为的性质不因当事人的主观认知要改变,其原因在于:公序良俗乃是社会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体现,是独立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

法谚有云:公平与善良乃法律之法律。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原则,指引着法律人思维,法官判案。现代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则意思自治无效。究其法理,在于社会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基本规范的指引,从而保证整个社会在规范、有序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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