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东有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7日|分类:税务 |685人看过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财产最终归属于股东,股东应当有权利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强,不像股份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有那么多信息公开及监管规则,容易发生大股东等实际控制人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在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后,对公司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应当允许股东查阅相关会计原始凭证,以更好的监督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忠实勤勉履职,增加公司经营情况的透明度。在我国目前的诚信状态下,不少公司存在做假账或者搞几套账本的情况。

因此,脱离了原始凭证支撑的会计账簿,很可能不过是大股东为小股东定制的作品。

《会计法》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财务会计报告系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应有之义。《会计法》同时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编制会计账簿的基础依据。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股东查阅原始凭证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法院适用目的解释方法对股东是否可查阅会计凭证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内容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知悉、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只有将原始凭证纳入查阅的范围,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才有清晰的了解,股东知情权才能得到实质性保护。因此,如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在公报案例李淑君等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总第178期),也是通过“扩大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把会计账簿解释为包括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在该公报案件中,宿迁中院二审认为,“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