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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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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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收回您的溺爱!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588人看过

俗话说的好,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最无私的。是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陪伴着作为子女的我们长大成人,并且当自己组建了家庭后,父母仍然不辞辛苦的帮你带着孩子。总之,他们每时每刻都用自己的行为去爱着子女。但是在现实中,总是会存在父母过度的溺爱造就了儿女的不孝顺。面对不孝子女,作为父母的你请收回您的溺爱。

案例:不久前,居民刘阿姨老两口咨询时便道出了他们一肚子的苦水。原来,刘阿姨是一个三口之家,从小就对儿子疼爱有加,以至于儿子结婚了还是和老两口挤在一个屋檐下。父母把自己的主卧让儿子夫妻住,自己老两口住在另外的一个小间里,等有了孙子后也是由老两口带着。这样一住就是十几年,孙子要面临高考了,爷爷奶奶为了不打扰孩子复习就把小间也腾给孙子住,老两口睡在客厅沙发上。直到前不久儿子购买了房屋,老两口就提议儿子一家搬到新房去住,儿子却以新房离工作单位较远还要自己做饭拒不搬出,仍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里。说话间,刘阿姨的眼泪已经夺眶而出,问他们老两口现在该怎么办?

本案中,正是由于刘阿姨老两口的溺爱,一而再的包容着儿子才导致儿子认为一切都是他应得的。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刘阿姨回去再和儿子协商一下。如果儿子执意不搬出,此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父母的你对孩子疼爱是应该,但过度的溺爱则将会使子女没有感恩的心,只会一味的索取。最后不仅子女不能真正独立,而且还会对你们造成深深的伤害。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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