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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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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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82人看过

看到文章的标题后,你可能会产生疑惑。难道不是结婚了都受法律保护吗?答案是还真不一定,下面京益律师就结合案例给你分析一下婚姻的效力。

  案例:前段时间居民王女士就前来咨询,说她和丈夫李先生实在过不下去了,自己忍受不了了,咨询要怎样离婚。倾听过王女士的诉说后,我从法律的视角就只能给她一些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了。

  原来王女士和李先生是在1995年的时候在老家举行的婚礼,并摆了酒席。当时就由于缺乏法律常识而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没领结婚证。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王女士的情况就不能算作事实婚姻,而只能以同居关系来处理。

  正是因为她这种情况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因此可以随时任意解除,而不存在离婚问题。此时对于王女士来说可以依照以下规定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1.对于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期间双方所共同添置的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如果一方坚持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或购置财产时出资较多,而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张一方要负证明该物所有权归自己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则按共同财产分割。

  2.关于彩礼问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结婚未登记,对方可以要回彩礼。

 3.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可以明确,对于男女双方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最好由双方协商解决。在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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