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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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449人看过

谈起工作,我们自然而然会想到签订一份合同来确保工作的稳定,那么伴随着工作形式的不同,我们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别都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种形式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总之是要受到单位的约束;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比如说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工伤,则需要单位来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样国家会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一些保护劳动者的规定,旨在强调劳动者属于弱势的一方,应给予倾斜性的保护;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属于民事活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来确保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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