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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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共有物合同及处分行为的效力判定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1734人看过

——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关系为视角


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未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该处分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近几年来,这种情况的发生越来越多。一方在未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该处分行为的发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该财产上存在共有关系。我国《物权法》对共有关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一方处分共有财产的需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需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上述两种情形下,都不排除特殊情形,即共有人之间存在特殊约定。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没有约定的即为共同共有,且在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比按份共有的比例要大。因此本文的探讨主要是以共同共有为大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只要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达成合意,且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便是有效的。因此如果夫妻一方未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此时,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此时就合同来讲按违约处理。

合同的效力认定不影响所涉物权的效力。如果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此时处分房屋的行为便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处分行为便是无效的,那么所涉房屋也将无法办理过户。另外,抛却法律层面,每一个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均应自觉履行既定的“游戏规则”,并恰当的评估可能遇到的交易风险,购买人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只能自行承担风险,这也是保护所有权利益与保障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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