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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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投案不自首是怎么量刑

发布者:张玉萍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674人看过


 一、只投案不自首是怎么量刑

  只投案不自首,判刑不从宽。

  不自首不主动认罪故意伤害住手的。致死量刑办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 。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归案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公检法及其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行为。

  1、自动投案本质属于: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

  2、自动投案类型:

  A、典型的自动投案[包括投案时间/投案意志/投案对象/投案方式等四个构成要素];

  B、视为自动投案[不具备典型自动投案特征/但体现了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本质属性]。

  三、典型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1、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投案;

  2、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发觉时,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投案;

  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为被司法机关发觉,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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