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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玉萍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连云港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民终3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刘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汉族,1982年5月16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朱X,男,汉族,1980年12月1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59年12月27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审被告:江苏省XX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连云港释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作干,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虹,女,汉族,1981年8月13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海州区,
原审被告:周作干,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生,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
上诉人江苏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XX公司、周XX,原审被告朱X、XXX、江苏省XX公司连云港分公司、XXX、连云港释传实业有限公司、陈虹、周作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审查,上诉人江苏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28日分别向上诉人江苏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邮寄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江苏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晨
审判员 严伟晏
审判员 吴雪莹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梓菡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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