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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玉萍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灌民初字第00555号
原告D,职工,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农民,
被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中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A,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中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D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B、被告C、被告中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被告A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A承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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