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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意外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

作者:王芸律师时间:2016年09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9次举报

案情简介:

陈某是水电工,蒋某自2014年3月起跟陈某学徒,于2015年4月出师,之后仍与陈某一起干活。2015年4月15日,江某雇请陈某给其家中进行水电安装和移装太阳能热水器,陈某安排蒋某从事打槽等辅助工作。当日下午,在移装太阳能过程中,蒋某未佩戴安全帽,也未捆绑安全绳,后蒋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移装现场的屋顶高约3米,无安全防护措施。陈某得知蒋某摔落后,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蒋某为特重型急性颅脑损伤等多处伤害。2015年4月20日,蒋某因呼吸、循环衰竭经救治无效死亡。事发后,各方未能就蒋某坠亡的赔偿事宜协商一致。蒋某作为家中的独子,殁年19岁。蒋某父母无法忍受丧子之痛,遂委托律师将陈某和江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原告认为,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江某在定作、指示和选任上也具有明显过错,其对蒋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认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其与蒋某确系师徒关系,但蒋某已于事发前出师,在为江某施工时,其与蒋某一起受雇与江某,双方是合作关系。

被告江某认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陈某与蒋某是雇佣关系,我方与陈某是承揽关系,我方与蒋某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拥有电工上岗证,我方在选任上没有过错。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与蒋某虽系师徒关系,但陈某在承揽了江某翻建房的水电安装工程后,安排蒋某进行水电施工及移装太阳能热水器并按日计付报酬,其与蒋某就日常施工已形成劳务关系。蒋某因劳务而受到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其长期从事水电安装施工,在明知所需移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处于屋顶之上,进行移装具有危险的情况下,仍安排不具有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且刚出师的蒋某独自进行操作,操作过程中既未对蒋某的操作进行安全指导,又未提醒其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其对蒋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陈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蒋某自身无安全防范意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出师,明知是高处危险作业,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蒋某的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江某聘请了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进行移装太阳能施工,其在选任、指示过程中存有过错,且江某的房屋楼顶无安全防护设施,其提供的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并任由蒋某一人在楼顶上工作,作为施工的受益人,江某也应对蒋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比例的承担,应根据各方过错之轻重和导致死亡的原因力之大小进行确定,故对蒋某的死亡,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60%),蒋某自身应承担次要责任(25%),江某应承担次要责任(15%)。陈某、江某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分别按上述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争议很大的纠纷,历时大半年时间,经过多次讨论、协商和开庭,法院最终判决处理。生活中,像江某邀请陈某给其家中进行水电安装和移装太阳能热水器施工,陈某带学徒一同前去的情况很多,高空作业往往又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律师建议聘请人在选任时,应当聘请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进行移装太阳能施工,且尽量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施工人在操作时,应当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充分注意安全。为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最好安排人员在旁看护。否则,当意外事故发生时,将会引起很大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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