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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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周叶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93人看过

一、有关双倍工资起算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精准的时间应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前一日”。第一个月是不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是满一个月的次日。

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署劳动合同满一年,法律上已经将其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就获得了另外一种更加充分的保护。

三、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有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实际上还是一种劳动报酬,既然是劳动报酬,就应当适用劳动仲裁调解法关于工资报酬不受时效限制的规定,因此劳动者可以随时主张双倍工资,除非劳动关系终止超过了1年。

但是实践中,仲裁和司法机关一般倾向认为另外一种观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其实质是比照工资标准的具有惩罚性的款项,不应适用请求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规定。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以双倍工资差额总额确定之日作为实际发生之日计算一年。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在未签署劳动合同满1年后的1年内提出双倍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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