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民事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某五金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老村占米岭工业区A区6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因佛山市顺德区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20)顺法民二初字第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佛山市顺德区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予受理。申请人认为:佛山市顺德区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状中所描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起诉时未向法院提起其与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这一重要事实。申请人与佛山市顺德区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之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对争议解决的法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款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在乙方(深圳市某五金化工有限公司)管辖法院解决。
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申请人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所以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 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贵院受理本案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某五金化工有限公司
20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