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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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交税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27次举报
2019-12-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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