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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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十级只赔10%?某保险公司以“比例赔付”拒赔,法院: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按10万元保额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次举报
2026-09-19

马某某受雇驾驶非营运汽车时发生意外,伤残鉴定为十级。雇主林某某投保了某组合保险,其中含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10万元。索赔时,某保险公司却称,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十级伤残对应给付比例仅为10%,因此只能赔1万元;还主张应扣除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元,至多赔6万余元。马某某不服,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保险公司又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按伤残等级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的约定,到底是保险责任范围,还是减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认为,这只是保险金计算方法,且已用加黑字体提示,不应再苛求说明义务。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比例赔付条款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实质上对保险责任进行了限制,属于减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仅加黑,不等于已完成“明确说明”;未送达条款、无签收签字、无知悉声明,更难以证明履行了法定义务。

从法律依据看,《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以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相关解释,均对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设置了严格约束。保险人必须提示,并让投保人真正理解条款含义及不利后果。将十级伤残从10万元保额降到1万元,对投保人利益影响巨大,不能只靠一句“标准如此”就完成说明。

再审审查中,某高级人民法院还指出,案涉合同并未明确赔付范围仅限残疾赔偿金而不包括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在此情况下,应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马某某因意外致残,各项费用总额已超过10万元保额,二审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10万元,并无不妥。最终,再审申请被驳回。

现实中,很多拒赔表面理由不同:甲状腺癌拒赔、未如实告知拒赔、既往症拒赔、未尸检死因不明拒赔;未告知高血压拒赔、未告知结节拒赔、大小三阳拒赔;重疾险拒赔怎么办、意外险猝死拒赔、未开刀治疗达不到重疾标准拒赔、保险公司以未达理赔标准拒赔。其核心往往不在保险公司单方结论,而在于条款性质、提示说明义务、因果关系和赔付范围。

多年从事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保险公司不能把限缩赔付的格式条款包装成“计算方式”,借此规避说明义务。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提示,遭遇意外险伤残拒赔时,应保存保单、条款、投保页面、聊天记录、回执和拒赔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依据,并重点审查“比例赔付”“免赔额”“观察期”“既往症”等条款。杨森律师团队建议,若协商无果,可围绕免责条款不生效、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实际损失超过保额等路径主张权利。

保险的功能是分散风险,不是用复杂条款制造理赔障碍。对投保人而言,越早固定证据、越早让专业视角介入,越可能把“十级只赔10%”的拒赔逻辑拉回到公平合理的赔付轨道。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