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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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信托理财仅收回8.6万?法院认定信托公司多项违规,判赔15万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2026-06-08

随着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过去被视为稳健的信托理财产品也频频出现爆雷。对于许多高净值投资者而言,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当信托产品出现巨额亏损,甚至本金“腰斩”时,投资者能否向信托公司索赔?索赔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近期,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徐某某与某知名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该案中,投资者徐某某认购了名为“某安州27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B类(劣后级)受益人投入100万元。然而,在信托计划清算时,徐某某仅收回86890.2元,本金损失超过91万元。徐某某愤而起诉,指控信托公司在销售、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多个环节存在严重违规。该案历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信托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15万余元。这起案件为深陷“信托理财爆雷”困境的投资者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维权指引。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信托公司在本案中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风险提示与信息披露严重缺失。信托合同虽以加粗字体提示风险,但法院认为信托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在签订合同时向投资者履行了明确的风险告知义务。更为致命的是,在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95元)和平仓线(90元)时,信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及时通知B类受益人。这直接导致投资者丧失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以“自救”、避免产品被强制平仓的机会。

预警与平仓机制执行不当。当信托净值在2015年6月26日跌破平仓线后,信托公司虽然进行了平仓,但未就平仓完成后是否允许追加资金等关键事项及时通知受益人。法院认为,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平仓完成后的通知义务,但基于诚信与尽职原则,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负有此义务。信托公司的失职,进一步扩大了投资者的损失。

投资顾问管理混乱,受托人未尽监督责任。信托计划的实际操作由投资顾问执行,但该顾问公司及其关联方人员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且存在违规操作。证监会更是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指出,实际投资顾问并非合同约定的公司。法院认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未能对投资顾问进行有效的审核与监督,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处于放任状态。

针对该案,多年处理理财案件的广州杨森律师分析指出,本案的核心突破点在于区分“市场风险导致的亏损”与“受托人违约行为导致的亏损”。实践中,信托公司常以“通道业务”、“投资者风险自担”为由进行抗辩。

然而,本案判决明确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信托公司“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 专注于证券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补充认为,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机构,负有忠实、勤勉、谨慎的信义义务。如果其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及风险控制义务,甚至违规操作,那么对于由此扩大的损失部分,投资者完全有权利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的计算方式来看,法院并未要求信托公司承担全部91万元的亏损,而是通过复杂公式核定了因信托公司违约行为导致的特定损失为15万余元。这提示投资者,索赔的请求权基础应聚焦于“违约损失”,而非“投资本金损失”。

本案就是信托公司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判赔的典型案例。当您遇到信托理财逾期兑付或巨额亏损时,不应消极等待。建议您首先全面收集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转账凭证、产品净值公告、公司通知等所有文件。其次,仔细梳理信托公司在销售、管理、清算等环节是否存在未履行风险告知、未及时披露重要信息、未按约风控等违规行为。

最后,由于信托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信托法、合同法、资管新规等多重领域,且诉讼策略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的计算。如同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才确定赔偿标准,专业法律支持至关重要。投资者应寻求具有丰富金融诉讼经验的法律团队,对信托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深入剖析,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