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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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病手术植入起搏器遭拒赔,保险公司:射血分数不达标,法院:条款无效全额赔付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2026-04-19

——严重心肌病重疾险拒赔,格式条款限缩保障范围被判无效

心肌病是严重的心脏疾病,重症患者需要手术治疗、植入起搏器维持生命,医疗花费极高。但部分重疾险条款对“严重心肌病”设置了左室腔大小、射血分数、心功能分级等严苛指标,导致大量患者术后仍遭拒赔。

投保人劳某某投保重疾险,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内,劳某某突发晕厥入院,被确诊为心肌病、频发室性早搏、心室颤动,医院为其实施射频消融术并植入心脏起搏器,花费医疗费27万余元。劳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左室腔未扩大、射血分数60%,未达到低于40%的标准”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条款明确约定严重心肌病需满足左室腔扩大至正常值上限120%、射血分数低于40%、心功能Ⅳ级等全部条件,劳某某检查指标不符合,不属于保障范围。劳某某认为,自己已实施重大手术、植入起搏器、花费巨额医疗费,明显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遂诉至广州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一般大众的通常理解,劳某某所患心肌病需手术治疗、植入起搏器,医疗花费巨大,已达到重大疾病标准。保险条款将严重心肌病限缩为特定指标,超出投保人合理期待,且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进行明确提示说明,属于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多年从事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表示,重疾险的立法目的与合同初衷,是为被保险人提供重大疾病经济保障。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将临床常见的严重心肌病排除在保障之外,仅赔付极少数符合特定指标的患者,违背保险保障本质,也违背公平原则。

广州保险律师强调,法院在审理重疾险拒赔案件时,会适用“合理期待原则”。投保人投保时,合理相信罹患条款列明的重大疾病能获得赔付,保险公司制定的严苛指标若违背这一期待,且未充分说明,法院会认定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最终,广州当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劳某某保险金10万元。这起案件是重疾险格式条款无效的典型判例,明确了保险公司不能通过不合理的医学指标,随意排除被保险人的理赔权利。

对于心肌病、冠心病、脑中风等疾病患者,遭遇保险公司以“指标不达标”拒赔时,无需轻易放弃。专业保险律师可帮助审查条款效力,结合司法判例,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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