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门胆管恶性肿瘤被拒全额赔付,法院认定属重度肿瘤应100%理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8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76次举报
2026-04-08
投保“人人安康”百万医疗险后确诊肝门胆管恶性肿瘤,个人支付两万余元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以“肿瘤非重度,应按一般医疗扣除1万元免赔额”为由拒绝全额赔付,四川的常某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100%比例赔付医疗费22275.91元,明确案涉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范畴。
2024年6月,常某某通过网络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2024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19日,合同约定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100%,一般医疗费用补偿有1万元免赔额,赔付比例同样为100%。2024年10月,常某某被确诊为肝门胆管恶性肿瘤,住院治疗21天共产生医疗费57229.10元,医保及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现金支付22275.91元。
常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其确诊的肝门胆管恶性肿瘤并非合同约定的“重度”,应适用一般医疗费用补偿规则,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仅赔付12275.91元。常某某对此不服,认为其病情符合重度肿瘤标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为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相关分类、具有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等特征的肿瘤,同时列明了不属于重度肿瘤的情形。结合常某某的手术记录,其肝门肿瘤已侵犯左、右肝管和尾状叶胆管,需行左半肝切除加尾状叶切除才能根治,病情符合“恶性肿瘤-重度”的特征,且未被列入合同约定的除外情形。同时,保险公司未证明案涉险种厘定费率时扣除了社保报销部分,无权在理赔时扣减相关费用,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常某某个人支付的医疗费。
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团队指出,百万医疗险中“恶性肿瘤-重度”与一般肿瘤的理赔标准差异显著,是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疾病是否属于“恶性肿瘤-重度”,并非仅依据病理诊断名称,而是结合肿瘤的实际发展情况、临床治疗方案等综合判断,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疾病特征。
广州保险律师表示,投保人确诊肿瘤后遭遇保险公司以“非重度”为由拒赔或降低赔付比例时,应及时收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诊断报告等证据,核查保险合同中关于“恶性肿瘤-重度”的具体定义和除外情形;若自身病情符合重度肿瘤的临床特征,即使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也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同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医学诊断和临床实际作出理赔决定,不得随意缩小“恶性肿瘤-重度”的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