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1852059020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以租带售合同纠纷,超20年部分无效,退款金额如何核算?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5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99次举报
2026-04-05

2014年,文某某、王某某夫妇与某公司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以470216元的价格受让某物业使用权,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48年12月31日,合计34年,属于典型的以租带售模式。夫妇二人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发现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远超20年,遂起诉要求确认超期部分无效,并返还对应转让款195069.5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某公司辩称,合同包含20年有偿使用权和14年无偿赠与使用权,赠与部分无需支付对价,其收取的转让款仅对应20年使用权,无需返还任何款项。即使超期部分无效,退款金额也应按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后的实际使用期限核算,而非原告诉请的金额,且不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物业于2021年7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但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自2014年10月起至2048年12月,合计12484天,超出20年(7305天)的部分无效。法院认定,转让款470216元应视为整个使用期限的对价,经核算,某公司应返还超期部分对应的转让款195069.58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多年处理合同案件的杨森律师解析,以租带售模式中,商家常以“无偿赠与使用权”为由,主张超期部分无需返还对价,但法院通常认为,转让款是整个使用期限的对价,即使约定“赠与”,也不能免除超期部分无效后的退款责任。退款金额的核算,一般以总转让款除以总约定使用天数,再乘以超期天数为准。

广州合同律师杨森律师进一步说明,本案中商家主张按竣工验收备案后的实际使用期限核算退款,缺乏法律依据。租赁合同期限应自合同约定的起始日起算,而非物业竣工验收备案日,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使用期限自物业交付或备案之日起算。购房者在签订以租带售合同时,应明确使用期限的起算时间和退款核算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