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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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返租模式下,使用权合同超期无效及收益违约纠纷解析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5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106次举报
2026-04-05

“签订售后返租合同,承诺前3年每月固定收益,结果仅支付35期就停止,同时合同约定的30年使用权还存在超期问题。”近日,李某某先生就因售后返租模式的使用权商铺纠纷,将某公司诉至法院,引发广泛关注。

2018年,李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以22万元受让某商铺使用权,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20年,某公司赠送10年使用权,合计30年。同时,李某某与某经营管理公司签订《统一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售后返租模式,前3年每月固定收益1650元,后27年按比例分成。

合同履行初期,经营管理公司按约定支付收益,但2022年5月起,收益支付出现中断,仅在7月支付过一笔后便再无动静。李某某多次联系某公司和经营管理公司,均无法取得有效沟通,商场也处于关闭状态,导致其无法行使商铺使用权,遂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超期部分无效,返还对应款项,并解除有效部分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实质为租赁合同,超出20年的部分无效,某公司应返还对应对价86666.6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但因合同未约定第三方收益违约时李某某可解除合同,且合同已实际履行,驳回了其解除有效部分合同的请求。李某某可就收益违约问题,另行向经营管理公司主张权利。

多年从事合同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指出,售后返租模式是使用权商铺常见的营销方式,商家通常以“固定收益”“长期使用权”为卖点吸引投资者,但其中隐藏两大风险:一是租赁期限超20年,超出部分无效;二是经营管理公司违约,导致收益无法兑现。

广州合同律师提醒,投资者在选择售后返租类使用权商铺时,不仅要核对租赁合同期限,避免超期约定,还要明确经营管理公司的责任,约定收益违约的处理方式,同时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能够依法维权。此外,对于商家承诺的“赠送使用权”,需明确其法律性质,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