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商铺纠纷,超过20年部分退款有依据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5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91次举报
2026-04-05
郑某某先生2017年花费140余万元,从某公司购买了两套集体土地性质的商铺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55年11月,共计38年。收房后郑某某发现,该商铺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某公司并非产权人,也无销售许可,双方签订的《物业使用权益转让合同》实质为租赁合同,遂起诉要求确认超过20年部分无效,并返还对应转让款。
某公司辩称,其通过公开竞租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有权出租涉案物业,且合同明确约定土地性质为集体商业用地,不存在虚假宣传,郑某某已使用物业多年,无权要求退款。同时,某公司主张,即使超出20年部分无效,其收取的转让款仅对应20年使用权,无需返还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38年使用期限远超20年,超出部分无效。涉案转让款1400173元应视为整个租赁期限的对价,经核算,某公司应返还超出20年部分的转让款666859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多年处理合同案件的杨森律师分析认为,集体土地性质的物业使用权转让纠纷较为常见,很多购房者误以为“使用权转让”就是“产权购买”,忽略了土地性质和租赁期限的限制。本案中,某公司虽有权出租集体土地物业,但租赁期限仍需遵守20年的强制性规定,“长期使用权”的约定不能突破法律边界。
广州合同律师杨森律师补充,集体土地物业的使用权转让需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即使是集体土地入市项目,租赁期限也不能随意突破20年,商家主张“集体土地可突破20年租赁期限”的抗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购房者在购买集体土地物业使用权时,除了核对租赁期限,还需确认商家是否具备合法的出租资质,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