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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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乙肝病毒携带遭百万医疗险拒赔,法院:保险公司未举证询问应全额赔付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88次举报
2026-04-03

投保百万医疗险后因意外就医,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告知乙肝病毒携带、仅赔付社保报销后部分为由拒赔,这是广州地区一起典型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判决其全额赔付医疗费35万余元,广州保险律师结合本案,为遭遇类似保险理赔困境的投保人提供了专业法律指引。

本案中,沈某某投保某保险公司水滴百万医疗险后因意外摔伤身故,家属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两大拒赔理由:一是沈某某2013年被查出乙肝病毒携带,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违反告知义务;二是医疗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仅需赔付社保报销后的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明确,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模式,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保险公司应对询问内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投保视频并非沈某某投保时的原始记录,无法证明其就乙肝病毒携带问题进行过询问,且该情况与意外摔伤的保险事故无任何关联,以此主张未如实告知缺乏依据。

同时,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主张的“仅赔付报销后部分”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需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电子保单中承诺无论是否使用社保均按100%赔付,却在保险条款中增设补偿原则的免责内容,且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送达并说明该条款,该免责约定自然无效。

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会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身赔付责任,这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不得设置不合理给付条件”的规定相悖,投保人遇到此类情况,首先要核实保险公司是否就相关问题进行过明确询问,无询问则无告知义务;其次要审查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未履行的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

这起案例也提醒广大投保人,百万医疗险的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未告知、补偿原则为由拒赔的情况较为常见,遭遇此类拒赔时,可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收集投保流程、诊疗记录、保险条款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如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所言,互联网保险的电子保单同样需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不能以数据电文形式规避法定义务。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