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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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癌vs重疾险,理赔争议的核心是什么?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3月30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114次举报
2026-03-30

甲状腺癌作为高发重疾,是重疾险理赔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很多被保险人确诊甲状腺癌后,却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多为“未提供病理报告”“无法确认转移”等。结合浙江省周某某、四川省岳某某两起典型案例,广州专注保险领域的杨森律师,拆解甲状腺癌重疾理赔的核心争议点,帮助被保险人明确维权方向。

核心争议一:病理报告是否是理赔的唯一依据?四川省岳某某的案例中,某保险公司以“未提供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材料”为由拒赔,但岳某某已提交了薄层液基细胞检测报告(属于病理学检查)、CT检查报告单、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等证据,结合住院诊断、手术记录,足以证明其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000元。

广州专注保险领域的杨森律师对此表示:“病理报告是确诊恶性肿瘤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根据保险合同的目的,只要被保险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诊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应履行赔付义务,不能片面强调‘病理报告’的形式,而忽视其他有效的诊疗证据。”

核心争议二:“恶性细胞转移”是否是甲状腺癌理赔的必要条件?浙江省周某某的案例中,某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恶性肿瘤需满足“恶性细胞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并以“未取其他部位组织病理无法确认转移”为由拒赔。但法院查明,周某某的术前、术中诊断均提示颈部淋巴结转移,结合全部诊疗记录,足以确认其病情符合合同约定,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425000元。

从保险理赔实务来看,很多保险公司会在格式条款中,对甲状腺癌等恶性肿瘤的理赔条件作出限缩性约定,要求“恶性细胞转移”,但该约定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实践中,只要被保险人被医院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且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保险公司就应赔付。

核心争议三: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两起案例中,保险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就甲状腺癌的理赔条件、病理报告要求、恶性细胞转移的认定标准等,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法院均认定,相关限缩性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责任。

在此提醒,被保险人确诊甲状腺癌后,应及时收集完整的诊疗证据,包括体检报告、门诊记录、住院病历、病理报告、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等,若保险公司以“举证不充分”“不符合条款约定”为由拒赔,可咨询广州专注保险领域的杨森律师,明确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