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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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拒赔,哪些情况法院会支持被保险人?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3月30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79次举报
2026-03-30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被保险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人认为“保险公司拒赔,就只能认栽”。但事实上,只要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合同约定,法院都会支持被保险人的维权请求。结合近期多起典型案例,广州专注保险领域的杨森律师,总结了法院支持被保险人的三种常见情形,供大家参考。

情形一: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无效。河南省社旗县万某某的案例中,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对“急性心肌梗死”的赔付条件进行限缩,要求满足至少三项特定条件,但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5000元。

广州专注保险领域的杨森律师解释:“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履行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仅通过线上勾选‘已阅读’,未进行实质说明,这种情况下,相关免责条款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情形二:保险公司片面解读条款,加重被保险人举证责任。四川省岳某某的案例中,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完整病理学检查报告”为由拒赔,但岳某某已提交了薄层液基细胞检测报告、CT检查报告单、住院诊断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0000元。

情形三: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河南省内黄县丁某某的案例中,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有心脏病病史,违反健康告知”为由拒赔,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询问,也无法证明丁某某故意隐瞒病史。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0000元。

从保险维权实务来看,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公司进行询问”,若保险公司未就相关健康问题进行询问,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即使保险公司进行了询问,也需举证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否则无权拒赔。

此外,法院在审理重疾险理赔纠纷时,还会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若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法院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读。如浙江省周某某的案例中,保险公司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存在争议,法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周某某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赔付425000元。

在此提醒,遭遇重疾险拒赔时,不要轻易放弃维权,可先收集好保险合同、住院病历、理赔决定书等相关证据,咨询广州专注保险领域的律师,明确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应有的保险金。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