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1852059020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确诊动脉导管未闭,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拒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0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115次举报
2026-03-20

陈某东于2018年7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保险,包括国寿福终身寿险及附加医疗险。2021年6月,陈某东因“动脉导管未闭”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8912.94元,医保报销后自费15837.91元。陈某东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动脉导管未闭属于先天性疾病”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双方由此理赔事宜引发本案的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保险条款中对“先天性疾病”进行了加粗提示,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对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动脉导管未闭”是否为先天性疾病,普通人难以界定。

因此,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某东保险金11637.91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保险公司已通过电子投保确认单等材料履行了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用加粗字体提示;认为一审法院要求其对《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中所有疾病种类进行说明是苛责,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对“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也未明确列明“动脉导管未闭”属于免责范围。

因此,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东支付理赔款11637.91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州杨森律师分析认为,法院并未止步于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作了“加粗加黑”的形式提示,而是进一步追问——保险公司是否真正让投保人理解“先天性疾病”这一概括性术语的具体指向。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