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动脉导管未闭,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拒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0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115次举报
2026-03-20
陈某东于2018年7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保险,包括国寿福终身寿险及附加医疗险。2021年6月,陈某东因“动脉导管未闭”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8912.94元,医保报销后自费15837.91元。陈某东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动脉导管未闭属于先天性疾病”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双方由此理赔事宜引发本案的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保险条款中对“先天性疾病”进行了加粗提示,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对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动脉导管未闭”是否为先天性疾病,普通人难以界定。
因此,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某东保险金11637.91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保险公司已通过电子投保确认单等材料履行了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用加粗字体提示;认为一审法院要求其对《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中所有疾病种类进行说明是苛责,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对“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也未明确列明“动脉导管未闭”属于免责范围。
因此,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东支付理赔款11637.91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州杨森律师分析认为,法院并未止步于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作了“加粗加黑”的形式提示,而是进一步追问——保险公司是否真正让投保人理解“先天性疾病”这一概括性术语的具体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