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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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车主赔付后转让权益,挂靠公司是否有权主张雇主责任险?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2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97次举报
2026-03-02

本案的争议在于挂靠公司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尤其是在实际车主已向伤者赔付并将权益转让给挂靠公司的情况下。

某物流公司为车牌号XXX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其中伤残赔偿责任限额50万元,误工/医疗赔偿责任限额5万元(误工费为0元)。

2022年8月2日,驾驶员马某在作业时从车上摔下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实际车主徐某、夏某(挂靠人)已向马某赔付39,000元,后将赔付权益转让给挂靠公司即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 公司拒赔,认为挂靠公司并未实际向伤者马某支付赔偿金,实际赔付者为挂靠人徐某、夏某。

法院审理认为,实际车主徐某、夏某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其在赔付后同意将赔偿权益转让给挂靠公司,挂靠公司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马某受伤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范围,伤残等级为九级,实际赔付金额为39,000元,保险公司应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9,000元。

专注于保险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表示,本案最具参考价值的一点在于,法院认可了实际车主(徐某、夏某)在赔付驾驶员后,将其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益转让给挂靠公司(原告)的行为有效。

保险公司常以“原告未实际赔付,无权索赔”为由拒赔,但法院依据《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原则,认定实际车主垫付后有权转让权益,挂靠公司作为名义投保人有权主张。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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