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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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脑垂体瘤,保险公司以未实际接受手术或放射治疗拒赔?法院:限定治疗方式无效!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1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50次举报
2026-01-21

2021年1月9日,李某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5万元。其中,李某投保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中约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条件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其中第6.6.7条“脑垂体瘤、脑囊肿”的定义中包括“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2024年2-5月份,经多次复诊,李某确诊“垂体瘤”后仅接受药物治疗,未手术或放疗。2024年5月24日,保险公司作出拒绝赔付的理赔决定通知书,原因系不构成赔偿条件,“客户确认脑垂体瘤行药物治疗,未行手术或放射治疗”。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付按合同约定向李某赔付保险金112500元(250000元×45%)。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条款中“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属于限制赔付条件的责任免除条款,但未作任何特殊提示,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李某经医疗机构确诊为“垂体瘤”,已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诊断标准。

保险公司以“未手术或放疗”为由拒赔,属于不合理地限制被保险人的治疗方式选择权,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李某轻症疾病保险金112,500元(25万元×45%),诉讼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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