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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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配送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未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拒赔,法院判决赔付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3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401次举报
2025-08-13

卢某系外卖平台橘子某创公司雇佣的骑手。橘子某创公司为卢某在某财险广东分公司(主承保)和某财险宁波分公司(次承保,对事故赔付无意见)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额分别为5万元、1万元。保单特别约定:"骑手排班期间或订单配送期间,扩展上下班前后2小时及订单结束后2小时。"

2024年7月16日22时11分(卢某当日排班表为9:00-22:00),卢某途中与第三方自行车相撞受伤,住院10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认定卢某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卢某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赔偿伤残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约11万元。

某财险广东分公司作出拒赔抗辩,理由为事故发生于下班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情形,缺乏人社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卢某系履行职务时受伤,橘子某创公司需承担雇主责任。保单特别约定明确扩展保障至“订单结束后2小时”,本案卢某事故发生时间为22:11,属于在保障期内。

此外,两家保险公司承保项目及限额不同,且保险价值无法预先确定,不构成重复保险。判决两保险公司各自在额度内赔付。

某财险广东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保单特别约定的骑手排班期间或骑手订单配送期间,扩展上下班前后2小时及订单结束后2小时,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符合保险理赔情形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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