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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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职业不符怎么办?法院判保险公司赔10万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1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61次举报
2025-08-11

保险拒赔职业不符案例:附链接查询并不等于明确提示说明

被保险人冯某于2014年,分两次向某保险公司渭南支公司投保,第一份保单(2014年1月2日生效):受益人刘某华(被保险人配偶),险种为《全顺保两全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险。第二份保单(2014年5月31日生效):受益人冯某龙(被保险人儿子),险种相同。

两份保单分六期缴费,均持续缴纳保费至2019年。

2019年5月30日,冯某驾驶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受益人刘某华、冯某龙于2019年9月2日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的意见

保险公司于9月5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被保险人身故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由拒赔,仅退还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各4530.76元,并终止合同。

具体的理由为:被保险人冯某事发时从事的职业(驾驶重型半挂车)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职业范围(仅承保《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故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并指出,投保单中已载明《职业分类表》查询路径,且投保人在“声明与授权”部分签字确认知悉职业类别与保险责任的关系。

法院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法院认为《职业分类表》未作为合同附件提供,投保人无法知悉具体职业分类标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职业类别与免责后果的关系。

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尽到“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生效。

冯某身故系交通事故所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如故意犯罪、醉酒等),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某华、冯某龙各支付保险金105,328.74元(扣除已退还现金价值)。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审法院认为,《职业分类表》系保险公司内部规范,未以附件形式纳入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无约束力。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就职业分类及免责后果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