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比例赔付条款被认定无效,法院判全额支付伤残金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0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535次举报
2025-08-10
团体意外险遭拒赔?法院:伤残比例条款无效+医疗费可重复理赔
【胜诉案例】意外险纠纷: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全额赔付伤残金+医疗费
2021年6月22日,村委会为某财险公司宣城分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内容为意外身故/残疾保额10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万元、意外住院津贴(80元/日,免赔3日)。
2022年4月12日,席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单方全责事故,致左膝受伤,住院42天,花费医疗费34,198元,后因交通事故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波及关节面,构成十级伤残。
席某已通过其他两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获赔部分损失,但具体赔付项目未明确区分。席某向本案某财险公司宣城分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赔。
保险公司的具体意见
投保单有村委会盖章声明“已理解免责条款”,符合《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范,比例赔付条款(按伤残等级比例支付)应有效,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合同比例赔付(10%即1万元)。医疗费用属于补偿性赔偿,席某已从其他保险公司处获得赔付,本案无权重复主张。
法院的意见
法院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未予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其一,投保单仅笼统注明“免责免赔条款已告知”,未具体说明比例赔付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比例赔付条款实质是免除自身部分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已履行《保险法》第17条要求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无效。
其二,医疗费构成重复赔付问题。意外医疗险属人身保险,不直接适用保险法第56条关于财产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未约定重复理赔免责条款,故保险公司仍需按约赔付。
因比例赔付条款无效,直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十级伤残赔偿金,即94,892元(安徽省年收入标准47,446元×20年×10%)、医疗费在保额内赔付2万元、住院津贴赔付3,120元(42天-免赔3天)×80元/日)。
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共计赔付118,012元(残疾金94,892元+医疗费2万元+津贴3,120元),二审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