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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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保险公司赔偿吗?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2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406次举报
2025-07-12

若合同中未明确列举猝死为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

在胡某诉某保险公司再审一案中,被保险人孙某投保综合意外险后突发疾病猝死,受益人胡某索赔遭拒。

保险公司拒赔认为,保险合同仅承保 "意外伤害" 导致的损害,被保险人孙某系 "疾病猝死",不属于赔付范围。

一审、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驳回保险公司再审。

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五条列举的关于责任免除情形中,并未包括该种情形。申请人认为意外伤害不包括因突发疾病所导致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公平原则和双方应以最大善意履行各自义务的立法宗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突发的、意外的,且不属于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所以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