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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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有乳腺结节(BI-RADS 3类)未告知,获赔后保险公司能追回吗?法院判例:不能!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1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640次举报
2025-07-11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乳腺增生/结节”拒赔?法院:未逐项询问,判赔!

2017年3月28日,陈某向中某人寿公司投保两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各50万元)。同年12月,保险公司安排陈某进行肿瘤标志物检测,结果均正常。

2018年9月,陈某被确诊右乳腺癌并接受手术,保险公司于同年10月赔付70万元。

2019年1月,保险公司通过同业获悉陈某投保前(2017年3月)曾进行乳腺超声及钼靶检查(结果显示乳腺增生、结节等),遂通过其信息系统向陈某电话发送短信,通知陈某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保险金。

2021年4月,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索回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在2017年3月7日超声检查显示“双侧乳腺增生、双乳多发实性低回声”;3月20日钼靶检查为“右乳多发结节(BI-RADS 3类)”。

在进行投保时,在健康告知栏询问“是否有乳腺肿块、乳腺增生等疾病”,陈某均勾选“否”。

由此认定,陈某存在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作出拒赔决定。

法院审理认定,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对询问内容有争议时,保险人负举证责任。电子投保书虽列明健康问题(近40项),但勾选项仅一行,未体现逐项提问过程。

保险代理人赵某证言称仅询问2-3个问题后,陈某即自行阅读勾选,后续未逐项提问。由此可见,健康告知流程不符合“逐项询问”标准,不能认定陈某未如实告知。

其次,投保前检查结果为常见乳腺增生、结节(BI-RADS 3类属良性可能大),非临床确诊的乳腺癌或重大疾病。投保后半年肿瘤标志物检测正常,一年半后才确诊癌症,无法证明投保时已知恶性病变。

一审、二审均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逐项询问义务,举证不足,驳回保险公司诉请。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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