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1852059020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未尽提示说明,保险公司要求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赔付未获支持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6月02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469次举报
2025-06-02

原告张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保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保障项目包括: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6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万元;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最高90天)。

2024年4月17日,张某因意外事故致颅脑损伤,住院治疗19天,医疗费支出4393.06元。

经两次司法鉴定(含法院委托)均确认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索赔意外残疾保险金6万元(全额)、医疗费4393.06元、住院津贴950元(19天×50元)以及鉴定费1300元。

然而,保险公司作出的理赔决定,与主张相差甚远——合同约定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例赔付,十级伤残对应10%,即6000元。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关于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被告作为格式保险合同的提供方,并未就保险合同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事项与投保人协商,亦未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导致双方对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产生了两种解释,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故法院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原告伤残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判决残疾保险金按6万元全额赔付(十级伤残对应法定赔偿额103,142元>保额6万);支持医疗费4393.06元、住院津贴950元;驳回事前单方委托的鉴定费(因未被采信)。二审对此判决予以维持。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