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违法加收电费的,承租人可要求返还多收的电费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次举报
2026-05-28
一、案件概况
2025年1月7日,广州市某法院就罗某诉广州某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涉及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租赁保证金返还、电费违法加价及停车费返还等多个争议焦点,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电费违法加价认定及退还问题,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出租人变相加收电费行为的否定评价。
原告罗某于2023年8月起承租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某区的涉案物业,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电费单价为0.63元/度(不含表损摊分),用电管理服务费为0.57元/度,用电线路电线维护及保养费为0.3元/度。罗某于2023年11月30日退场,经查,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实际收取电费及综合服务费远超国家电价标准,罗某遂提起本案诉讼。经广州市某局函复确认,涉案物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合法产权,租赁合同因此无效。
二、电费条款的效力认定与裁判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电费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涉案合同约定电费0.63元/度,同时额外加收用电管理服务费0.57元/度及用电线路维护保养费0.3元/度,实际电费合计达到1.5元/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条款对用电费用额外约定每度0.57元服务费及0.3元保养费,属于变相加收电费的行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对此分析该案后指出:“出租人,特别是园区的出租人,对租户加收电费是违法的。”杨森律师进一步指出,《电力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该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中与此相悖的电费条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中,再审法院明确指出:“电力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电价关乎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故电价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条款,以及合同履行中出租人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均有违电力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出租人基于无效条款收取的超额电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三、行政处罚实践:以广州为例
出租人违法加收电费不仅面临民事诉讼中的不利后果,还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近年来,广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
2025年6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第一批违规加价收取水电费典型案例,覆盖白云、天河、海珠、番禺、增城等多个区域。其中,广州市某区嘉禾街某园区管理方于2023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按0.9元/度至1.3元/度收取租户电费,另按终端用户当月电费金额的15%收取租户综合服务费,被广州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以警告及罚款123034.76元的行政处罚。天河区某园区管理方分别按1.12元/度和1.14元/度收取租户电费,被处以警告、罚款99000元的行政处罚。番禺区钟村街某商铺房东按1.7元/度收取电费,被处以警告、罚款15254.28元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转供电主体应按我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这意味着,出租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价之外另行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变相加价费用,相关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租金或物业费合理分摊,而非通过提高电费单价的方式转嫁给承租人。
四、利益平衡的司法智慧
本案的判决在否定违法加价行为的同时,也体现了利益平衡的司法智慧。法院在计算应退还电费时,仅支持退还高于国家电价标准的0.87元/度对应的费用(合计32567.58元),而非全额退还所有电费。法院指出:“罗某实际使用涉案物业,该物业用电所产生的损耗及分摊用电应仍承担。”【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这一裁判思路既严格遵循了电力法禁止加价收取电费的强制性规定,也兼顾了用电实际消耗的公平分担,体现了司法的审慎与周全。
五、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对承租人的建议: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电费条款,如发现约定电价明显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或存在“服务费”“管理费”“线路维护费”等附加收费项目,应当要求出租人予以修改或单独列明。必要时,可保留支付凭证和电费明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返还多收费用。
对出租人的建议:出租人应当严格遵守《电力法》《价格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在电费中加收任何其他费用。用电线损、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等合理费用,应当通过租金、物业费或公共收益等方式解决,不得以“服务费”“管理费”等名义向承租人收取。建议出租人定期公示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以及对终端用户的收取明细,做好价格公示和合规管理。违法违规加价不仅面临民事诉讼中的返还义务,还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以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市场主体的提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正持续加大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力度,任何形式的变相加价、以电牟利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查处。广东省明确规定“禁止任何转供电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违规加价、乱收费,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终端用电户合法权益”。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引以为戒,主动排查整改,切实规范电费收费行为。
本案的裁判与相关行政处罚案例共同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电费加价行为在民事与行政层面均将面临否定评价,任何试图以“服务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加收电费的做法,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市场主体应当以本案为鉴,依法合规收费,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租赁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