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未采用组织病理学检查遭拒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5月30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434次举报
2025-05-30
案件情况
原告周某于2021-2022年先后向被告(某人寿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三份健康险:泰康乐享健康2021(成人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万元,承保轻度疾病(含TNM分期I期的甲状腺癌)。泰康乐享健康(惠享成人)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承保责任同上。泰康泰满福两全保险及附加险:含豁免保费条款,触发条件为确诊轻度疾病(含I期甲状腺癌)。
三份合同均约定:恶性肿瘤-轻度需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并明确定义组织病理学与细胞病理学检查的区别(附件五)。
双方争议及处理
2022年11月,周某因甲状腺恶性肿瘤住院,接受超声引导下微波消融术,术后经细胞病理学检查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TNM分期I期)。
某人寿公司以“未采用组织病理学检查” 为由拒赔,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确诊方式。同时保险公司明确,在投保时,原告签署文件确认已理解条款(尤其免责内容),且合同附件五明确定义“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并且在投保后的回访记录证明已多次提示注意条款内容。
保险条款限定“必须通过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是否有效?
对此约定,法院认为该条款无效:限制患者选择医疗方式的自主权(如微创、低风险的细胞学检查),迫使患者为获理赔接受创伤性更大的组织活检,变相加重其责任。细胞病理学检查是广泛应用的科学诊断手段,能明确恶性肿瘤性质,符合保险保障本质。
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豁免后期保费。
附条文:
《保险法》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