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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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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603879披露年报,拟不分红,此前违披或面临股民索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次举报

2025年4月3日,永悦科技603879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表示,鉴于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未实现盈利,公司董事会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综合考虑公司2025年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拟定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外,公司此前还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处罚。

2024年8月16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永悦科技)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悦科技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总金额为3亿元,占公司2022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94%,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

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二、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3月18日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3.36%,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占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4.88%、5.20%、8.17%。

上述占用同时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永悦科技未按照规定,在相应报表上予以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各项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永悦科技处罚1300万元,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永悦科技603879,且在2023年10月12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因此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提出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据公开资料,永悦科技主营包括以高分子合成材料——不饱和聚酯树脂为主的合成树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7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