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欺诈发行虚增收入等行为,东旭光电000413涉嫌违披拟被罚,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0次举报
2025年3月28日,东旭光电000413披露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日,深圳证监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经查,相关主体涉嫌的违法行为如下:
一是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
二是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
三是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目前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
四是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
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分析认为,暂定:在2016年2月6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东旭光电,且在2024年4月30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起诉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证监会表示,目前,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深圳证监局将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
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