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1852059020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确诊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是否是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1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371次举报
2025-03-21

2023年7月14日,小溪因发现转氨酶升高到湖南省儿童医院肝病科就诊,初步诊断肝损害。次日,小溪入院治疗,后于7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肝损害,1.1肝豆状核变性(追踪)。后经湖南省儿童医院基因分析报告,确诊小溪患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理由:保险条款中列明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在该保险赔偿范围内,且该病须具备下列情况:(1)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精神异常;(2)角膜色素环(K-F环);(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4)食管静脉曲张;(5)腹水。目前仍处于该疾病的轻症阶段,不属于医学意义上的重大疾病,也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双方产生理赔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普通人理解肝豆状核变性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该疾病确诊后必须具备(1)至(5)情况,对理赔范围予以限缩,超出了一般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预料和通常认知,实际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属于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尤其是原告尚且年幼,五种情况在该年龄段不一定均有直接明显的体现。

而上述肝豆状核变性条件条款未以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就肝豆状核变性的条件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解释说明。故案涉保险条款中关于肝豆状核变性条件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疾保险金30万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