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8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315次举报
2025-02-08
小钱与小美均系某网络平台的注册用户。小钱与小美于2016年5月通过某网络平台分别签订了10份借款协议,金额为2000元或3000元,约定年化利率均为24%,并约定了借款期限。签订借款协议后,小钱将借款本金24000元经第三方支付公司转入小美在某网络平台注册的账号。
之后,小美未依约向小钱归还款项,小钱将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小美向其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由小美承担。法院审理中查明,小钱在2016年间通过某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多人有偿出借资金累计达10次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钱通过某网络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并赚取利息,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十份借款协议均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原、被告间借款合同无效后,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24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因合同无效,原告无权按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主张利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诉请,亦无法支持。但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遂判决小美归还小钱借款本金24000元及按照借款时的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驳回小钱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江录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