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提供公安部分盗窃证明文件,无法证明事故原因性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6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33次举报
2025-02-06
本案中,海邦公司能否依据保险合同向太平洋公司主张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法院对此认为,鉴于双方在《物流责任保险》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盗窃、抢劫造成物流货物损失须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行为所致,同时结合一审法院业已查明的事实,海邦公司仅依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接(报)处警登记表主张系争货物损失系盗窃所致尚不充分,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情形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不予支持公司主张损失的请求。
案例索引(2020)沪74民终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