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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无产权只有使用权的公寓安全吗?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4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1922次举报
2022-11-04


购买无产权只有使用权的公寓安全吗?

使用权公寓有那些风险?无产权公寓(使用权公寓)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无产权公寓,也称之为使用权公寓,一般是集体性用途上建设的公寓,由于集体性用地无法转让,不能连同土地上的公寓一并转让出售,只能变相采用出售公寓使用权的方式“买卖房屋”。包括无产权商铺。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使用权公寓买卖中,合同约定买受人向开发商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期内的收益、使用权归买受人,期满后房屋及屋内一切固定装修、设施及设备由开发商所有。这类合同内容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开发商出售超过二十年部分的期限是无效的。因为本质上是延长了法律规定的租赁期限,即超过二十年部分。

对于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期限的部分,开发商和买受人均可主张无效,于开发商而言,二十年以后可以要求返还二十年以后部分的使用权,对买受人而言,可以主张返还超过二十年部分的物业使用权费用。

不可忽视的另外一个风险。买受人若购买的是期房,尚未建设成功交付的公寓,存在烂尾的法律风险。公开资料显示,佛山某项目即是如此。买受人支付对价购买商铺使用权,然而开发商却无法如期交付,却仍然需要承担向银行的贷款本息。有部分买受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使用权费用,得到法院支持,但在强制执行阶段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诚然,买受人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

也存在这样的风险。这类公寓的合作模式一般是村集体出土地,开发商出资金,开发商按协议向村村集体交付租金,万一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则公寓可能会被村回收。此情况下,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村集体可能要求买受人交付“公寓”。买受人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权利,而非行使“产权人”的物权权利。

目前,也有部分买受人意识到无产权公寓的法律风险,采取法律途径要求开发商返还超过二十年部分的费用,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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