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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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辆出租给租赁公司是否属于改变营运性质?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6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6339次举报
2022-09-26


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审理的太平财险公司与张某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将车辆租赁给汽车租赁公司。驾驶人苏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该车承包为非营运家庭自用,经公司调查标的车从事租赁营运活动。

二审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载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的使用性质也为非营运,张某未给车辆办理营运手续,在投保时亦未指定驾驶人。太平财险公司提出张某将车辆出租给租赁公司,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属于更改车辆用途,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不应承担赔偿义务,但案涉车辆的出租行为,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营运行为属不同的法律概念,苏某某租赁该车辆未进行任何营运收取费用,这与私人生活用车并无本质性区别,不能证明车辆使用风险显著增加,太平财险公司仅凭出租行为认为案涉车辆属于营运性质,缺乏依据。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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