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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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在三十天内解除合同的,解除权消灭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6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961次举报
2022-09-16


人保公司与郭某伟保险合同案件中【(2022)07民终1915号】,在保险合同期内,被保险人被诊断为:左肺上叶双灶原位腺癌,余双肺多发结节,性质待定。治疗期限,被保险人治疗自费55769.05元。

出院后,被保险人要求人保公司赔付。

人保公司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自身原发疾病而拒绝给付保险金。此外,人保公司也未在三十天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法院审理认为,在投保时隐瞒自身原发疾病而拒绝给付保险金,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郭某伟存在前述行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且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人保公司作为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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