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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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1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1377次举报
2022-09-11


猝死是死亡的一种特殊状态,是死者的一种临床表现形式,猝死本身并不是死亡的原因,造成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 。 因此,只有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保险人才能免责 。 

保险金受益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被保险人生前病史也未表明其具有造成猝死的潜在性疾病,并且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次日,保险受益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索赔,而保险公司没有通知要求对被保险人遗体进行尸检,以查明死亡的真正原因,导致尸体经正常程序火化,已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是自身疾病造成突然死亡,故保险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不能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

索引自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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