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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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按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1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553次举报
2022-09-11


1999年7月13日,某旅行社与某小学签订了一份旅游协议,组织该校全体教职员工共33人青岛5日游 。 合同中,旅行社报价每人700元,其中含5.6元人身保险费用 。 次日,校方按合同约定付给旅行社总款70%,其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后期支付 。 7月16日,参加旅行团的全体人员在旅行社全程导游的带领下,乘坐火车踏上了为期5天的旅程 。

途中,刘某与其他人一同下车时,突然休克,老师们一边抢救,一边拨打急救电话 。 救护车赶到后立即将其送到医院,经过两个半小时的抢救无效,刘某死亡 。 经收治医院诊断,属于心脏病突发致死 。 处理完丧葬事宜后,刘某家属经向某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未果,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死者刘某的死亡保险金和家属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已按约定向经营者支付保险费,而经营者未按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致责任保险无效的,保险受益人因此所受损失应由经营者负责赔偿 。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