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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定继承的千辛万苦

发布者:钱进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1日|分类:继承 |652人看过

房产法定继承的千辛万苦

房产是家庭财产的重头大事,常见的可继承的房产类型有:商品房、单位福利购房、军产房、央产房、回迁房、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经济适用房等。只要房产具有完整的产权,都是可以继承的。虽然政策性房产在取得时有身份的各种限制,但一旦发生继承,继承权不会因为继承人的户籍、身份、购买资格而影响继承的权利。

被继承人去世后,他(她)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便是遗产,在法律上就可以开始继承,房产继承的程序更加复杂,可能会涉及到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代位继承是指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很多人认为独生子女继承很简单,其实不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是四世同堂,在继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就需要提供大量资料证明亲属关系、产权关系等等。很多政府机构、政府部门的档案保管并不完整,但是在继承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就会引发很多材料无法收集。

本人就曾代理过一个复杂的继承案件,被继承人是1929年出生,2015年去世,被继承人父母早已去世,被继承人配偶、子女均在,在继承房产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要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后经过了解,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均不知道被继承人父母的信息连姓名都不清楚。后委托律师处理,律师经过多处走访,去被继承人曾经居住过的社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工作过的公司、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单位寻找信息线索。经过两个月的走访,在19956年被继承人哥哥的工作档案中,发现被继承人父母的信息,其父早就去世,其母是1909年出生,没有其他信息。后找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派出所需看到该老人的坟墓后才能确定,坟墓在社会发展的洪流下早就变成了一幢幢高楼大厦。后经过多方协调,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处理,最终证明了亲属关系,以及继承人的地位,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1、       在未开始继承之前,对财产做好分配,可以提前做好公证;

2、       继承开始后,应该积极启动继承工作,不能置之不理,积极收集证据,防止后续继承因缺少资料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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